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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兴友,居民身份证:370602********3432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433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3041号
    案号 (2015)穗越法执字第09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6-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639.1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3年6月21日为103567.59元;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同阳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马佳增、史海霞、郑德强、房启敏、包兴友、史德春对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3522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基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同阳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春瑞贸易有限公司、马佳增、史海霞、郑德强、房启敏、包兴友、史德春负担。鉴定费10000元、取样费500元,合计10500元,由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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