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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83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263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4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利息468132.54元,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违约金28000元; 三、被告杜江、张云娇对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江、张云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1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杜江、张云娇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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