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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83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2184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9
    发布日期 2017-01-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9月27日为251361.75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若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被告杜江、张云娇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路623号抚河西堤北栋3单元602-702室(第6层)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杜江、张云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60元,由被告南昌欣然工贸有限公司、杜江、张云娇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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