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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处〔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共计80.2万元(捌拾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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