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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 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7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春园村委会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负责人:毛福奎职务:董事长邮编:211336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内储存氯甲烷球型罐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围堰处静电触摸球接地装置未有效接地;生产装置区(涉及氯化危险工艺)一楼静电触摸球接地装置未有效接地。氯甲烷、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均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的相关要求,其储罐区、生产操作区可能产生静电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你单位静电触摸球与地线均处于无效状态。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不足3台(处)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