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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201191017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国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国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9时30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阳明谷别墅区未按规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阳明谷别墅区设置的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瓶子等可回收垃圾;黄色其他垃圾桶内有水瓶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未尽到监督责任。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2019年9月8日11时00分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9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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