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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至2021年3月30日15时35分案发时,擅自在上城区平海路124号东南角前搭建有一钢架结构的构筑物,经现场勘查,该处构筑物为七字型,用钢结构和彩钢板做材料。现场测量长70.3米,宽9.2米,共计面积为646.76平方米,现场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建设许可文件。当事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法搭建的构筑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