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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稽罚[2020]2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宝行影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6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浙江嘉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3784967-03784973,金额合计613207.54元,税额合计36792.46元,价税合计650000元,收取开票手续费52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将上述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52000元,并拟处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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