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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逍鸿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志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636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03民初3528号
    案号 (2017)云0103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逍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咸才支付货款1200000元; 二、被告昆明逍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咸才支付违约金240000元; 三、被告代志坤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武咸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昆明逍鸿经贸有限公司、代志坤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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