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58****77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12民初76号 |
案号 | (2019)赣0112执1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南昌市郊洪海粮油加工厂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建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 2、利息、罚息、复利按原被告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一至二项所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3、被告熊海、吴香兰、熊秋顺、吴良凤对被告南昌市郊洪海粮油加工厂的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昌市郊洪海 粮油加工厂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在44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昌市郊洪海粮油加工厂上述一至二项的债务在36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建县支行的其它讼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495元,由被告熊海、吴香兰、熊秋顺、吴良凤、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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