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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世同堂(天津)养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353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4民初208号
    案号 (2020)京04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境界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贷款本金10 000万元、并支付未付利息(以10 000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不含),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及相应罚息、其他违约金(罚息以逾期本金和未付利息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其他违约金以逾期本金和未付利息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五月二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境界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30万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01 300元; 三、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已经办理质权登记的被告东方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盛世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境界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依斯特(北京)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世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世纪通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渴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世同堂(天津)养老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聂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境界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依斯特(北京)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世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世纪通宝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渴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世同堂(天津)养老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聂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境界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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