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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宿区人社察罚字[2021]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宿城区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