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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74****2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32民初1126号
    案号 (2019)川0116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8月8日的利息为1,050,000.00元;2014年8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从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27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16,870.00元,由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成都宏昌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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