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12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民终4539号
    案号 (2019)豫0721执恢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新民初字第1422号 一、限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玉青各项损失406650.42元。二、限张永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玉青各项损失55662.6元。三、驳回王玉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6元,公告费1050元,由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2016)豫07民终4539号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 二、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玉青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张永丰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王玉青各项损失共计342313.02元,张永丰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王玉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46元,公告费1050元,由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张永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52元,由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张永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