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12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91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2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69.65元、利息3121.75元、罚息12844.56元、复利125.28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如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型号为VH702H的立式加工中心(生产年份为2012年)二台,型号为VM1103S的立式加工中心(生产年份为2012年)二台,型号为VM1706H的立式加工中心(生产年份为2012年)二台,型号为HM634T的立式加工中心(生产年份为2012年)一台经过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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