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12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二金初字第48号 |
案号 | (2016)豫0721执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9‰算至2014年11月5日,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3.5‰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5786.91元)。二、被告袁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对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立式加工中心VM1706H二台、立式加工中心VM1103S二台、立式加工中心VM903S一台、卧式加工中心HM634T一台、立式加工中心VM702H一台、数控车床NL504S一台、卧式升降台铣床FX6045一台、车床SK509/1000一台、加工中心VL1060A一台、加工中心VS1690B一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天鼎机械有限公司和袁晖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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