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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蒯学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948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5958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2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传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借款本金41632.58元及利息13802.44元、手续费1117.5元、滞纳金1009.8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康传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元;三、若被告康传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康传平、王义勤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4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康传平、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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