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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丽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36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初字第769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依约交还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截止到2014年12月的租金、商场管理费、市场推广费和截止到2015年2月的电费共计1013923.26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以本判决确定的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以本判决确定的每月租金的应付款日期至2015年2月4日为计算期间计算的违约金;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免租期所免除的租金共计人民币56121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天津市全汇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4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2379.60元及从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按60438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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