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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32****10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3932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荣按照以下价格受让原告上海中汇金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享有的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款金额=投资款本金4,000万元+投资收益(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金额按照被告蒋荣实际支付时间计算;   二、被告蒋荣支付原告上海中汇金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案诉讼费136,812.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3,182元及部分律师费50,000元,该五项费用合计215,254.50元,以下合称“诉讼费用”;   三、被告蒋荣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中汇金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的60%,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   四、若被告蒋荣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以应付未付款款项为本金,按万分之三点三计算的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支付完毕为止;   五、被告霍尔果斯麦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洽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蒋荣上述第一、二、三、四条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霍尔果斯麦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洽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尚至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荣追偿;   六、原告上海中汇金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自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用之日起20日内,配合被告蒋荣将原告上海中汇金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享有的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至被告蒋荣或其书面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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