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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运政罚〔2021〕0112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0时40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昆高速杭州方向K374+200M对浙C50660/皖JG268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肖顺普,车辆所有人是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0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1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肖顺普身份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经营许可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其它书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忠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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