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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