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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乐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31****40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4434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3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579205101463】。一、被告江门市乐润商贸有限公司府在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维仲支付货款10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0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甘红艳、王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江门市乐润商贸有限公司、甘红艳、王勇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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