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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34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023民初46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蒋从宝、曹红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欧玉香返还借款4 000 000元。 二、被告蒋智康、永兴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 400元,由被告蒋从宝、曹红翠、蒋智康、永兴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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