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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邝友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34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592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银鑫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利息利息287 450.39元(2016年11月28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逾期违约担保费200 000元,违约金250 000元,合计5 737 450.39元; 二、被告陈名扬、曹伟、永兴县灿阳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 981元,由被告承担永兴县银鑫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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