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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34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1356号
    案号 (2019)湘1023执1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5 125元; 二、被告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蒋从宝、曹红翠、邝友良、蒋运香、蒋智康、张金金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永兴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蒋从宝、曹红翠、邝友良、蒋运香、蒋智康、张金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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