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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34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1099号
    案号 (2019)湘1023执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珠仔借款本金60 000元,并支付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18 720元及自2018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6.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蒋从宝、曹红翠、邝友良、蒋运香、蒋智康、张金金、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蒋从宝、曹红翠、邝友良、蒋运香、蒋智康、张金金、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侯珠仔因追还借款产生的法律服务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侯珠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蒋从宝、曹红翠、邝友良、蒋运香、蒋智康、张金金、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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