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34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3民初2331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戊苟借款本金510000元,利息73440元,并承担2017年9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算至本金510000元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邝友良、蒋运香、蒋从宝、曹红翠、蒋智康、张金金对以上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戊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4元,由原告刘戊苟负担300元,被告富康公司、金山银业公司、邝友良、蒋运香、蒋从宝、曹红翠、蒋智康、张金金共同负担94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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