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邝友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34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23民初869号 |
案号 | (2017)湘1023执8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791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2.6975万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由被告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清; 三、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李贤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81元,由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222元,由被告永兴县金山银业有限公司、永兴县富康贵金属有限公司、李贤山承担373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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