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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00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46号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3月起在奉化区方桥街道盛家村建造道路,至2021年4月完工,建成人行道一条。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4598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所占土地规划为基本农田922平方米、一般农田2769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767平方米及河流水面140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3682平方米、村庄775平方米及河流水面141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由当事人身份材料、委托代理人汪功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勘测图、违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征地补偿协议、任命书等证实。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村庄及河流水面,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占用村庄及河流水面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9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9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3682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1046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775平方米村庄及141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160元;共计11962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可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支付(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1302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