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06****0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5492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71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东、林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8779.08元,支付利息8079.1元、罚息30034.7元、复利2832.5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林东、林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东、林玲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东、林玲追偿;四、如被告林东、林玲、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A33FY8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与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4-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5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林东、林玲、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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