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麒麟区局简(2016)第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及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卷烟总价值100元6%的罚款,计6元(陆元整),卷烟发还当事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13 |
决定机关 | 麒麟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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