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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45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民终6176号
    案号 (2021)粤1323执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80214600047】。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尽管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其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2019)粤132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泽良支付工程款328518.51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28518.51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泽良支付意外险赔偿款13458. 82元; 四、驳回赵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受理费用35245 元,由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赵泽良预交受理费可向法院申请退还,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法院缴交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交,逾期未缴一并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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