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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45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4001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7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4612107】。 一、被告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陈敏支付工程款1140587.76元,并支付利息(以1140587.7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14元,应由原告陈敏负担16020元,被告华鹏钰投资公司、华鹏钰劳务公司负担14194元。华鹏钰投资公司、华鹏钰劳务公司应缴部分,由本院退回陈敏;华鹏钰投资公司、华鹏钰劳务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评估费95470元,由陈敏负担47735元,华鹏钰投资公司、华鹏钰劳务公司负担47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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