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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134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常青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常青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建有1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6327.7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柒万捌仟玖佰元整;二、对用地红线范围内16406.9平方米的建筑物,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办规划手续;三、对用地红线范围外6384.29平方米的建筑物,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四、对用地项目用地超面积建筑即3536.51平方米,予以没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自行改正、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内缴纳罚款、30日内自行改正、六个月内自行拆除。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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