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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士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5956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11民初3372号
    案号 (2017)鲁0811执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1-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逾期利息593790.26元(截止到2016年3月20日),合计20593790.2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 三、被告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武士安、张宏、李健、于长霞、李天赐、闫恒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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