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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修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41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1944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6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修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玉磊借款85,000元;   二、被告梁修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磊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梁修奎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54.5元(原告刘玉磊已预交),由被告梁修奎、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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