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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修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41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02580号
    案号 (2017)沪0120执7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修奎、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毛长峰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梁修奎、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毛长峰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梁修奎、上海益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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