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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66****56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0民初3157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1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卢海林与被告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自2018年4月12日起解除; 二、被告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海林借款本金2894000元,并偿还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031498.38元,共计3925498.38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 三、被告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卢海林有权以被告天津裕鼎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设备清单); 四、驳回原告卢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77元,由被告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天津裕鼎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41元,由原告卢海林负担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一机机械有限公司、天津裕鼎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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