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30MA****YJ4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30民初651号 |
| 案号 | (2021)赣0830执2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122678.5元(其中本金2999922.5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12275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匡英建、车传梅对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匡英建、车传梅向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匡英建和车传梅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122678.5元(其中本金2999922.5元、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12275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匡英建、车传梅对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匡英建、车传梅向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申玛厨卫有限公司、匡英建和车传梅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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