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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06****92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801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能丙申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张栓群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被告张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能丙申履约保证金23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能丙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5元,由原告能丙申负担532元,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栓群共同负担1126元,被告张栓群单独负担5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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