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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06****92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2027号,(2018)粤02民终1013号
    案号 (2019)粤020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水费110.83元及赔偿500元共计610.83元给原告陈晓琴。 二、驳回原告陈晓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琴负担12元,被告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元。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民初2027号民初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刘千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开东支付欠款13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271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被上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上诉人杨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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