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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9****90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11429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3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900000元(票据号码为2 30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241 2、2 30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553 3、2 30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394 8)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慧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雅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900000元(票据号码为2 3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241 2、2 3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553 3、2 32551040624 20200311 59525394 8)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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