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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宁罚﹝2020﹞864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