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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奥康德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637U
    执行依据文号 (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26号
    案号 (2020)粤03执恢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百货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清结。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如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百货广场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入民币 177494 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520 元‘由被告奥康德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 被告奥康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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