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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林罚立字〔2019〕第1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0*270=2700元(贰仟柒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6
    决定机关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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