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林罚立字〔2019〕第1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0*270=2700元(贰仟柒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