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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汇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59****34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91民初1465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汇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至2016年9月29日为665400.12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4日,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陈晓勇、吉粉林、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35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9715元,由被告江苏汇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晓勇、吉粉林、泰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443元,原告负担127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8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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