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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神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408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04民初519号
    案号 (2018)粤0804执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0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梁土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9069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7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9069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梁土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87号案判决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共274079.1元。 三、若被告梁土胜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依次由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限被告梁土胜、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87号案件受理费14108元及(2016)粤2072执2571号案执行费13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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