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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泓昊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均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6151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2256号
    案号 (2013)东一法执字第10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25
    发布日期 2015-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黎建荣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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