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九罚处字〔2021〕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2、罚款16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2、罚款3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魏太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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