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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委九罚处字〔2021〕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2、罚款16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责令改正;2、罚款3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魏太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