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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94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11民初142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恢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5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8万元(期限2个月,45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5年3月20日始至被告实际偿还完借款之日止,450万元本金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三、被告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50860元减半收取为25430,由被告。被告王红、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一并付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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